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乐巍同志辞去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决定
(2025年5月27日云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云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乐巍同志辞去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乐巍同志的云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辞职报云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