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云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吴娟同志已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云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娟同志辞去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吴娟同志的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此公告。
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2026年7月14日